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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阅读 > 重生明末装神弄鬼 > 第47章 商丘知县孙传庭(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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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传庭脸色都开始变黑了,这班地主老财越捐越少,理由也是五花八门,越来越离谱。

    孙传庭面色不善的对着同桌的几个士绅说道,“几位族中都是有子弟在朝为官的本县望族,当为朝廷分忧啊。这刚迁来的徐家和宋家都认捐三百两纹银,各位总不能少于此数吧。”

    这几个士绅怨恨的望了徐旭一眼,咬牙认捐,“我捐五百两纹银”,“我也捐五百两纹银”,“我捐二百石稻米”......

    明朝一石等于150斤左右。明末,粮食价格不断攀升。万历三十六年,受水灾影响,米石1.6两银子,到了崇祯十五年,旱、蝗、水等灾害频发,导致米石涨至3.6两,创造了历史新高。此时受山东白莲教起义的战乱影响,商丘米价也涨到了一石1.5两银子。

    孙传庭传来登记的书吏,要过捐献登记账册看了一眼,今晚总计要来捐献白银三千三百九十两,稻米一千六百二十石,初步达到了目的,解决了乡勇急需的钱粮。这还是多亏了徐旭帮忙带了个好头,否则孙传庭现在还不是以后的数省督师,拿这些抠门的地主老财也没有什么实际的好办法。

    出门后,宋洪福询问徐旭为何要带头捐款三百两纹银。徐旭其实心中也有点说不出为什么,可能是见到了孙传庭这个最后的汉人朝廷“有心杀贼,无力回天”的悲情英雄的窘迫,身为汉人,不由自主的想做点什么。

    孙传庭不是不知道大明朝的大厦将倾,大明的气数将近,大明朝风雨飘摇,官无不贪、商无不奸、民无不乱,他本来可以在家乡过着安逸的生活,但是他毅然挺身而出,“履极难之地,肩极重之担,当极敝之时”,练兵清屯,整训秦军,坚持匡扶社稷,逆时代潮流而战,直至以身殉国。

    尤其是后世《大明劫》电影中孙传庭的话“天下糜烂,百姓从贼,皆因饥饿;百姓饥饿,皆因无地可耕。得人心者得天下,人心,就是粮食,就是源源不断的后备兵源,这就是为什么他李自成可以输个十回八回,而我孙传庭连一回都输不起。”在徐旭心中一直印象深刻,孙传庭率兵活抓过“闯王”高迎祥,曾经打得李自成的闯军只剩一十八骑,剿灭农民起义军无数,但是潼关一败而亡。

    徐旭沉默了一会,应付宋洪福道,“此人不是池中之物,不是庸碌之辈,预先交好一下,以后可能有用。”

    第二天,徐旭和宋洪福前往商丘县衙办理马尚河宋家庄园和周边田地过户手续以及缴纳认捐的三百两纹银,办事书吏早已得到知县孙传庭指示,徐久安和宋氏一族办事要给与关照,要及时汇报事情,遂向孙传庭进行了禀报。

    孙传庭差人传徐旭前往县衙花厅叙话。徐旭叫宋洪福留下办理过户手续,自己跟随差人前往。

    进了县衙花厅,徐旭不想下跪见礼,遂以读书人之礼拜见孙传庭。孙传庭也不见怪,亲切的拉着徐旭坐下,唠了会家长里短,询问徐旭近期情况,勉励学业。

    徐旭自知自己可没有耐性去考这个时代的八股文,而且现在这种时候就算考上状元,又有何用。遂提出,“学生最近几年屡经战乱和颠沛流离,学业已有点荒废,亦想经商为业,学生和宋氏族长宋洪福都想找大人捐个南京国子监监生。为此,我们愿再捐献六百两纹银,还请大人成全。”

    对孙传庭这种人,直接贿赂给他银两,绝对不如以捐献乡勇军饷的名义帮助他来更能被其接受,获得其好感。

    明末的国子监监生泛滥,与富民无异,主要是花钱提升政治地位,获得见官不用下跪等等特权。清朝时叶梦珠在《阅世编》感慨:“自景泰以后,纳粟之例行,而太学遂滥,士林亦渐忽之。驯至启、祯之间,俊秀虽列衣冠,官长视之,殆与富民无异,积轻之势使然耳。”

    叶梦珠在《阅世编》提到清康熙初年未废顺治朝提高例银以限制纳监人数的政策“比昔例银尤重,庠生二百两有差,俊秀三百两有零,纳者犹未众也”。也就是说本来没有功名的人捐献三百两一个的监生资格已经是提过至少2次价后的价格。

    通过捐纳入监读书者,称为例监。监生资格虽可由纳捐而获得,但地位与举监不同,举监就是乡试及第的举人进入国子监学校者,保证举监的地位。

    《明史》卷69《选举志一》记载了纳粟入监之例:“迨开纳粟之例,则流品渐淆,且庶民亦得援生?T之例以入监,谓之民生,亦谓之俊秀,而监生益轻。于是同处太学,而举、贡得为府佐贰及州县正官。官、恩生得选部院、府、卫、司、寺小京职,尚为正途。而援例监生,仅得选州县佐贰及府首领官;其授京职者,乃光禄寺、上林苑之属;其愿就远方者,则以云、贵、广西及各边省军卫有司首领,及卫学、王府教授之缺用,而终身为异途矣。”

    “好,此事我来操办。在家等我消息即可。”孙传庭一口答应了下来。

    孙传庭绝不是那种迂腐不知变通之人,他在不满魏忠贤专政时,直接弃官回家,“归而大治第宅,辟园圃,穿溪叠石,种松栽荷”,在家侍奉母亲,教授学生,“拔舆游晏,泄泄融融”,与宾客“酌酒选奕,赋诗谈笑,箫鼓之声无虚日”,过着“朱楼画舫,花晨月夕”的安逸生活。(摘选自孙传庭代州老乡冯云骧的《大明督师七省兵部尚书白谷孙公冯淑人同葬墓志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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